谢燕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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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发布者:谢燕娜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20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林某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品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林某某不服,委托本律师提出上诉。经过阅卷、会见后,律师认为本案的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故代理林某某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院以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主要的辩护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法院未能充分查清林某某犯罪的主观意愿和客观的犯罪行为,导致认定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产生偏颇,未能处以林某某一个公平的判决。

  第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涉案走私物品的数量,认定涉案走私轮胎的数量证据不足,存在诸多瑕疵。

  第三,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涉案轮胎数量的情况下,认定林某某参与的走私行为涉嫌偷逃税额的指控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第四,一审法院在认定涉案走私轮胎偷逃税额的计算时并没有查清涉案标的物的实质属性,只是按理论出具鉴定价格。

 二审法院听取辩护意见后,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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