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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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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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1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东旭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184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1,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高中文化,原任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兽医防疫检疫站站长,现任揭阳空港经济区渔湖畜牧兽医防疫站站长,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1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詹伟生、陈东旭,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1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洁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1及其辩护人詹伟生、陈东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1在2011年至2012年任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兽医防疫检疫站站长,负责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期间,林某1明知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京冈孙某1养猪场和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京冈丽君生猪养殖场都没有配备专业兽医,并且孙某1养猪场没有建立化粪池,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丽君生猪养殖场无法提供环评审查意见,仍然指导帮助该两家养猪场业主制作虚假资料,补充配套设施,使其形式上达到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并积极促使该两家养猪场的申报材料顺利通过审核后上报,使孙某1养猪场、郑某养殖场最后顺利通过审批,分别获得国家专项补贴资金人民币15万元,合计人民币30万元,造成国家重大损失。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郑某、孙某1等人的证言,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林水务局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预算拨款凭证,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情况说明,任职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材料,被告人林某1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林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林某1仅负责对申报中央补助资金项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且最终获取的中央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投入到生产经营中;2.被告人林某1有自首情节,是初犯,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3.被告人林某1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林某1任原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兽医防疫站站长。2011年至2012年,林某1担任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兽医防疫站站长、负责辖区内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期间,明知揭阳试验区京冈孙某1养猪场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及揭阳试验区京冈丽君生猪养殖场无法提供环评审查意见,均不符合申报中央补助资金项目条件,仍然指导帮助该两家养猪场业主制作虚假资料,积极促成该两家养猪场的申报材料顺利通过审核后上报,使孙某1养猪场、郑某养殖场最后顺利通过审批,分别获得国家专项补贴资金各人民币(下同)15万元,合计30万元,造成国家重大损失。2016年8月初,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科初步掌握了空港经济区业主郑某、孙某1的两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而仍然顺利通过审核并得到财政拨款的线索,经排查发现该线索与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兽医防疫站相关人员有关,于是口头通知空港经济区农林水务局联系林某1到该院问话调查,2016年8月11日,林某1主动到该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本人滥用职权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郑某的证言。郑证实其于2010年前后开始至今在京南村光辉经济联合社开办“揭阳试验区京冈丽君生猪养殖场”。

2.证人孙某2的证言。孙证实“揭阳试验区京冈丽君生猪养殖场”于2010年建成投产,主要是他的妻子郑某在经营,开始时该养殖场没有办理什么手续。

3.证人孙某1的证言。孙证实她从2007年开始在京冈京北村京华宾馆后开办“揭阳试验区京冈孙某1养猪场”至今。

4.证人黄某1的证言。黄证实其从2014年4月至今任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林水务局常务副局长,主持农林水务局全面工作。

5.证人黄某2的证言。黄证实其从2010年2月开始在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林水利局任副主任科员,2011年至2013年期间,孙某1、郑某曾到他们局申请生猪养殖场改扩建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当时他根据黄某1局长的工作安排,协助兽医站站长林某1对上述申请项目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在他接到黄某1局长的该项工作安排后不久,林某1主动找到他,说其不懂电脑,不会打字,叫他按其要求制作一些文书,收集资料并整理装订成册。

6.证人林某2的证言。林证实其从2008年至2013年12月任原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农业局副局长,分管局办公室、新农村建设和畜牧兽医工作。

7.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林水务局证明材料。证实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农业局在接到上级先后下达给该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指标之后,分别于2011年8月12日、2011年12月2日召开局班子扩大会议,局班子落实对辖区内养猪场较为熟悉的区兽医防疫站站长林某1负责做好调查摸底、资料申报相关工作,并要求其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程序,依法依规做好申报工作。

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揭阳试验区京冈孙某1养猪场”的经营者为孙某1;“揭阳试验区京冈丽君生猪养殖场”的经营者为郑某。

9.预算拨款凭证。证实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财政局于2012年7月11日向揭阳试验区京冈孙某1养猪场拨款15万元;于2012年12月31日向揭阳试验区京冈丽君生猪养殖场拨款15万元。科目为[2130106]技术推广与培训。

10.广东省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情况说明。证实:

揭阳试验区孙某1养殖场持有的2011-A-042的《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在该局档案资料和《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数据报送及信息管理系统》中没有找到;

⑵该局“揭市环函[2011]42号”对应的文件为《转发的通知》,而不是《关于揭阳试验区京冈丽君生猪养殖场生猪年存栏468头项目环保审查意见的函》。

11.广东省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2年3月19日)。证实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农业局内设办公室、农业股、经管股、民政股。农业股负责全区水稻等粮食作物的种植规划、…、负责畜牧兽医的管理,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农业局机关事业编制12名,其中农业股编制3名…。

12.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林水务局任职证明。证实林某1于2003.04—2014.04任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兽医防疫站站长;2014.01—今任揭阳空港经济区渔湖畜牧兽医防疫检疫站站长。

13.到案经过说明。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科证实2016年8月初,该院初步掌握了空港经济区业主郑某、孙某1的两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而仍然顺利通过审核并得到财政拨款的线索,经初步排查发现该线索与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兽医防疫站相关人员有关,于是口头通知空港经济区农林水务局联系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兽医防疫检疫站站长林某1到该院问话调查,林某1于2016年8月11日主动到该院接受调查。

14.被告人林某1的供述。林供述其于2005年开始任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农业局下属兽医站(空港经济区成立时兽医站更名为“兽医防疫检疫站”)站长,股级事业编制。2011年,孙某1向他们局申请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2011年12月,郑某的丈夫孙某2也向他们局申请该项目,因黄某1局长并不熟悉畜牧兽医方面的工作,就全权委托他负责上述项目的资料初查和收集、场地检查、资料审查和上报。由于他的错误行为,才使孙某1和郑某养猪场在申报规模化改扩建项目时,虽然都达不到申报专项资金的条件,但最终分别获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15万元,合计30万元。

15.被告人林某1的身份证实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1身为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负责辖区内广东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期间,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国家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1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林某1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林某1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林某1是在渎职侵权侦查部门已事先掌握其滥用职权线索的情况下,经通知后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辩护还提出被告人林某1是初犯,主观恶性小,本案帮助养殖场业主获取的中央补助资金全部投入到生产经营中,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林某1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一条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1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少文

代理审判员刘少丰

人民陪审员吴扬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站陈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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