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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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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揭XX销服务部、林X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东旭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12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揭西营销服务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翀,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女,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旭,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XX,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原审被告:何X,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XX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对林XX的玉手镯损失重新进行司法鉴定;2.对林XX的实际户籍性质进行调查取证;3.对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4.由林XX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林XX主张其因交通事故受损的玉手镯价值高达200000元,XX保险公司不予认可,该手镯经XX保险公司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评估价仅为48000元。因双方对该手镯价值的鉴定评估争议巨大,为此XX保险公司申请对该玉手镯的损失重新鉴定。另外,林XX诉请其自身损失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但其户口信息中职业一栏明确载明为“农民”,结合其真实住址所在地为“村”,XX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确认林XX的户籍性质根本就是农业户籍。由于林XX的户籍性质所涉及的一整套材料为公安机关档案部门保存且涉及个人身份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平安保险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对林XX的实际户籍性质进行调查取证。

林XX辩称,一、一审判决不予准许XX保险公司对林XX的玉手镯价格重新进行鉴定并采纳深圳国艺珠宝艺术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林XX的玉手镯损失价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XX保险公司仅以双方鉴定评估争议巨大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毫无依据。XX保险公司对林XX的玉手镯损失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推翻深圳国艺珠宝艺术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而仅以双方鉴定评估争议巨大为由,依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其申请重新鉴定的理据不足,依法应不予准许。同时,XX保险公司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玉手镯价格评估结论的鉴定标的,并无法确定是林XX整个还是只是手镯的一段断镯,评估结论未说明是在完好无损状态下的价格还是断裂后的价格,也未明确评估价格是整个玉手镯的价格还是其中一段的价格,因此该评估报告依据严重不足,说理严重不充分,依法应不予采纳。二、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相关赔偿标准计算林XX应得的赔偿款项依据充分,应当予以维持。林XX属于揭阳蓝城区磐东街道乔南社区居民,也一直居住在该社区,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揭府〔2014〕11号)的规定,林洁XX于城镇居民户口。因此,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林XX应得的赔偿款项依据充分,应当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何XX述称,对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没有意见。何X未作陈述。

一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林XX、何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均没有异议,予以确认。平安保险公司作为粤V×××××号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承保人,何XX作为侵权人,对于林XX的损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林XX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和何XX连带按责任赔偿。林XX请求何旭文连带赔偿,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赔偿解释》)和《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予以确定。一、医疗费,根据《人损赔偿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凭据确认为18217.72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29天=2900元。三、康复费、营养费,参照鉴定机构分别确定为3500元、1800元。四、护理费,根据《人损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照鉴定机构的意见,以护理期限60天,住院期间29天配护理人员2名/天,之后31天配护理人员1名/天,对于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林XX住院期间可按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5017元计,出院后可按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7.2元/年计,为75017元/年÷365×29天×2+34757.2元/年÷365×31天×1=14872.49元。五、误工费,林XX为城镇居民,根据《人损赔偿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共190天,并按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7.2元/年计算为18092.79元,林XX请求18091.8元,予以照准。六、残疾赔偿金,林XX为城镇居民,根据《人损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34757.2元/年×20年×10%=69514.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5673.1元/年×5年×10%÷5=2567.31元,共72081.71元。七、伤残鉴定费是林XX因伤致残支付鉴定部门的必需费用,属于林XX的损失,平安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凭据确定为2700元。八、交通费,林XX未提供相应凭据,不予支持。九、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一审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为3000元。十、财产损失费,参照深圳国艺珠宝艺术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揭阳创大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确定为200690元。十一、财产损失评估鉴定费,凭据确定为2000元。

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揭西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林XX122000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揭西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林XX83426.86元,何诰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林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24元,由林XX负担3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揭西营销服务部负担2191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围绕当事人上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理。

关于林XX的玉手镯损失是否需要重新鉴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深圳国艺珠宝艺术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评估人员均具有合法的资产评估资质,其所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容详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能够客观反映林XX玉手镯的受损价值,故一审法院采信该评估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认定林XX的玉手镯损失费用为2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平安保险公司虽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其提交的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报告书内容说理不充分,且也未明确所评估的林XX玉手镯是完好无损状态下的价值还是受损后的价值,该证据不足以反驳深圳国艺珠宝艺术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故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对林XX的玉手镯损失重新进行鉴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

关于平安保险公司申请调查取证应否准许的问题。因揭东区蓝城磐东办事处辖区内的的农业户籍人口已于2014年2月1日起统一划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林XX所主张的相关损失项目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平安保险公司上诉申请对林XX的户籍性质进行调查取证,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4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揭西营销服务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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