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军律师

  • 执业资质:1410520**********

  • 执业机构: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安阳律师谈非因工死亡赔偿

发布者:孙海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870人看过

非因工死亡有赔偿

【案例】张明某饭店从事保安工作,但饭店并没有和张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6月23日张明下班回到家中后感觉不适,家人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无效去世,经医院诊断为突发脑溢血死亡。张明有现年62岁的父亲张文革、61岁的母亲姜琴、5岁儿子张科需要扶养。张明的家属认为虽然张明是下班后死亡的,但认为张明是因平日工作劳动导致死亡的,家属认为属于工伤要求饭店赔偿。饭店认为张明和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明只提供劳务不受其管理,并且张明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死亡的拒绝张明家属的赔偿要求。张明的家属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饭店支付有关工伤死亡的赔偿费用,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后张明的家属在律师的建议下变更申请请求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张明与饭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倍工资差额、支付有关非因工死亡待遇。
【要点】第一、张明在某饭店从事保安工作,饭店没有和张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张明下班回家后因突发脑溢血死亡,张明的家属认为张明因为工作劳累才引发脑溢血死亡,饭店认为张明和饭店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对张明赔偿;第三、张明的家属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有关工伤死亡的赔偿费用;第四、仲裁申请受理后张明家属在安阳律师建议下变更申请请求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张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倍工资差额、支付有关非因工死亡待遇。
主持人:孙律师你好,今天这起案例是有关非因工死亡后的待遇的,我们知道在平时我们谈到的工伤案件比较多,那么孙律师,本案中张明是否属于工伤呢?
安阳律师:张明在下班之后在家中突发脑溢血死亡,显然不是因工作原因死亡。脑溢血也不属于职业病范畴,所以张明的死亡很难认定为工伤。
主持人:孙律师,为什么在有的案件中有的劳动者也是因为突发脑溢血死亡而被认定为工伤呢?
安阳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以往案例中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突发脑溢血死亡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本案中张明并不符合上述条件所以不属于工伤。
主持人:孙律师,张明既然不属于工伤死亡,那么饭店是否应当对其家属进行赔偿呢?
安阳律师: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非因工死亡,死者的家属也应当享受有关的待遇,就安阳市而言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丧葬补助费、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以上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那么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了职工该方面的损失,因此该赔偿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可见即便张明是非因工死亡饭店也应当承担有关赔偿费用。
主持人:孙律师,用人单位承担非因工死亡的费用需要什么条件吗?
安阳律师:非因工死亡费用的支付前提必须是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那么单位是不需要为雇员的非因工作原因死亡承担任何费用的。虽然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就生效了,劳动合同法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劳动者双方工资。但是在现实中仍然大量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此外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十分类似但法律后果却差距很大。
主持人:孙律师,既然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非因工作原因死亡处理差距如此大你能否给听众朋友们讲一下两者的区别呢?
安阳律师: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并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劳务关系是建立在没有隶属关系的完全平等的主体之间,提供劳务者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提供劳务者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备为他人提供劳务或服务。这两种关系存在区别所以在法律后果上的差别也是十分明显的。
主持人:孙律师,能否向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非因工死亡家属应得到待遇的具体标准吗?
安阳律师:非因工死亡,应当支付丧葬补助费,标准是一、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二、一次性抚恤金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三、遗属生活补助费: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乡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主持人:张明的家属原来申请要求按照工伤赔偿如果不能认定工伤是否劳动仲裁委就会按非因工死亡支持呢?
安阳律师:由于张明家属法律知识的欠缺,提出按照工伤死亡要求工伤待遇显然于法不和,劳动仲裁委属于准司法行政的机构,如果按照工伤要求很可能被劳动仲裁委驳回申请请求而不可能裁决张明的家属按照非因工死亡享受有关待遇。因为劳动仲裁必须在仲裁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审理和裁决而不能超出仲裁请求。在仲裁受理后张明家属听取了律师的建议及时变更了仲裁请求是很有必要的。
主持人:孙律师,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委审理后,是如何裁决的呢?
安阳律师: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明和饭店存在劳动关系,饭店因未与张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张明家属双倍工资差额,并应让张明家属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主持人:通过这起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案例给听众朋友们带来哪些启示呢?
安阳律师:现实生活中因工作原因死亡或受伤应当得到赔偿这一点很多听众朋友都有这样的法律保护意识,但非因工死亡也应得到赔偿很多朋友并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我想通过今天这起案例告诉听众朋友们尤其是广大的劳动者,如果一旦形成劳动关系即便非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死亡,也有相应的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有关的待遇就应有用人单位承担。希望劳动者能提高这方面的法律保护意识,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