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方触犯以下规定,负主责或全责。
车方只要出现酗酒、逃逸或弃车逃逸、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无证驾驶的、冲红灯的,即可认定为主责或全责。但对于摩托车等机动车,出现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无证驾驶的、冲红灯的,如果司机同时受伤的话,出于人道,一般不认定为全责。
二、事故发生的车道不同,责任划分不同。
在广东,如行人在一般机动车道发生事故,一般为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如在主要机动车道发生事故,一般为同等责任或主要责任。
三、在非机动车道发生交通事故,车方一般为全责。
四、未保留现场或未及时报案的责任认定。
根据《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7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依法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