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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就不算工伤?中院不认可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696人看过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亡的,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呢?时年7 1岁的民工张某工作期间遭遇车祸死亡,南海区人社局作出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书并被张的家属告上了法院。这宗行政案件经过两审审判近日由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南海区人社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书,并要求法定期限内作出新的处理决定。

71岁上班死亡难认定工伤

2010年5月31日,在南海区里水镇一家鸡档打工的张×瑞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并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张×瑞的儿子张某认为,父亲是在这家鸡档打工,车祸死亡是在上班期间,应该属于工伤。张某分别在2011年9月16日和10月9日向南海区人社局提交材料,就张×瑞死亡申请工伤认定。南海区人社局经过多次认定,最终在2012年3月16日,认为张×瑞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出具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

张×瑞的儿子不服,遂向南海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终审判决撤销不受理决定书

一审法院判决后,张某不服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某坚持认为,父亲张× 瑞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佛山中院认为,人社局依照《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张×瑞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张×瑞的工伤认定申请属适用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因为最高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因工伤亡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表示“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不当,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书核销人社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由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对本案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律师释法

高院司法解释高于行政法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本条规定就是现行广东省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伤亡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行政规章依据。

但是,根据2010年3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更高,所以工伤认定的依据应该适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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