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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后,非因工死亡赔偿

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587人看过

甲方:贾某,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东洪乡庄头村XX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608125757.

甲方:吴某,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东洪乡庄头村XX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410155723

乙方:佛山市南海某彩艺纸品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XX村.

法定代表人:廖美怡

甲方于2012年7月10日申请仲裁,要求乙方支付甲方关于贾某(甲方之了)非因工死亡待遇46350元.甲、乙双方均同意和解并在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特订立协议如下:

一、 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关于贾秋生(甲方之了)非因工死亡待遇46350元,该款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至甲方提供的银行帐号。

二、 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当日撤销2012年7月10日提出的关于乙方的仲裁申请;

三、 双方确认乙方与贾秋生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今后不存在任何问题或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得向对方再提出任何请求和追究任何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名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调解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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