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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抢劫未遂,积极配合和解从轻处罚

发布者:曹世勇|时间:2019年07月16日|5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6月2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潘某窜至本市洪山区梳子桥路某青年公寓旅馆内,以看房为由,将该旅馆女服务员刘某骗至823号房厕所内,采取扼颈、捂嘴等暴力手段欲强行劫取其随身携带的蓝色单肩包。因刘某大声呼救并反抗未果。被告人潘某逃离现场时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家长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潘某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犯,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潘某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曹世勇律师关于被告人潘某属未遂犯、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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