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世勇|时间:2019年07月16日|9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收购药品后加价对外销售。2013年4月23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从被告人王某租住地本市江汉区收缴药品价值为人民币758780元的非法经营的大量药品。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2013年9月11日将被告人王某抓获。
被告人王某未经医药主管行政部门许可,非法经营药品数额达人民币75878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在曹世勇律师的建议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曹世勇律师提出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二、依法扣押的价值人民币758780元的药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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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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