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林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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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遗赠小产权房纠纷案

发布者:谷林树律师|时间:2015年11月25日|分类:房产纠纷 |449人看过

遗赠小产权房纠纷案

作者:谷林树律师
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李先生夫妇有一子一女:儿子李大山、女儿李小花。李大山整日游手好闲,一直未婚,对父母要求其尽快找工作并结婚的劝告,充耳不闻,故此,与父母关系较差。而李小花却对父母很孝顺,为方便照顾父母,婚后依然和父母住在一起。尤其是,李小花的儿子小宝活泼伶俐,很讨李先生夫妇的欢心。
2003年,李先生夫妇出资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购房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房屋交付后,李先生夫妇、李小花夫妇、小宝,一直在该房内实际居住。
2005年,李先生夫妇分别立下遗嘱,将自己对该房的产权份额遗赠给外孙小宝,前述遗嘱进行了公证。2008年,李先生夫妇先后病故,小宝及时办理了同意接受遗赠公证。李大山得知后,遂找到李小花和小宝,要求继承房屋,被拒绝。李大山遂将李小花、小宝诉至法院,以涉案房屋系小产权房、遗嘱处分该房违法为由,请求确认上述公证遗嘱、公证遗赠无效。


审理结果
法院驳回了李大山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小产权房纠纷。小产权房权属移转的合法性问题,一直是房产纠纷热点问题之一。
本案中,李先生夫妇出资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对该房进行了实际的居住使用,其行为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其对该房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该法第十六条同时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李先生夫妇将其合法购得的房屋权益遗赠给外孙小宝,并无不法。故此,李大山以李先生夫妇遗嘱处分该房违法为由,要求确认上述公证遗嘱和公证遗赠无效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为保护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情节略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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