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被告系生意合作伙伴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建材产品,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货运公司为昆明市远仁跃华货运公司。双方合作多次没有纠纷,但从2014年3月6日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货款,基于信任,在被告的请求下原告仍一直给被告发货,直到2014年8月31日原告停止发货,在此期间发的货物货款为人民币80178元,经催讨被告于2016年5月累计支付货款40000元,至今尚欠货款40178元。
判决结果:
由被告盈江县中鑫五金建材经营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落实支付货款36378元人民币,以及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标准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杨落实负担100元(已付),由被告盈江县中鑫五金建材经营部负担700元(未付)。
提示:欠账还钱,请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