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理由: 由于原告认可在和清巷小区工作时,其已经领取退休金,故原告不再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条件,原告与马某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鉴于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马某某应当另行支付其休息日和节假日工作的报酬,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与某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的主张,因原告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资格,而上述请求均系由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予以规定,故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