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东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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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均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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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必输无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说起

发布者:何东南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543人看过

三年前笔者接受委托带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是一起不被任何人看好的案件(包括本人,若不是委托人的坚持我也不会代理本案)。纷繁复杂而又漫长熬人的调查核实,经过了预立案、一审、二审的诸多程序,近日终于拿到了终审判决书,我方要求实际经营者支付310188元的诉请法院支持了其中的253418元,可以说是个相当满意的结果。抛开结果,我觉得有必要分析本案给大家一些提醒。

      基本案情20115月案外人盛某(已于本案诉前因交通意外过世) 以杭州梅林湾金属有限公司(实际未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名义与我的委托人邓某商谈由其负责承建位于萧山区73051部队梅林湾农场简易办公楼工程。并由本案第一被告袁某出面以杭州梅林湾金属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邓某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一份,并在公司法人落款处代签了本案第二被告孙某(盛某的妻子)的名字。后邓某进场施工,盛某支付其工程预付款100000元,至20117年涉案工程基本完工。同年9月盛某因交通事故过世,袁某介绍案外人陈某(目前下落不明)接手经营,后又在陈某离开后自行将涉案办公楼外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并分三次给孙某总计60000元款项。2014年因73051部队收回土地,涉案房屋被拆除。

案件难点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包施工,本案中的邓某无任何施工资质也没有挂靠相应施工单位,所签的合同效力问题;2、建设单位最终未核准设立,实际投资人又意外死亡,接手人也下落不明,合同落款处的签名还不是本人书写,本案的主体资格(也就是本案被告是谁?谁来背这个锅)存在很大问题;3、涉案工程未经合同双方结算验收,且涉案工程已因违建被拆除,司法审计也无法进行,实际的拖欠金额如何确定也是问题。

律师应对:针对合同效力问题,本人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邓某个人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故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无效。案涉房屋在已基本完成的情况下,且非因原告的原因被拆除,被告作为发包人应就未付款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被告应该是谁?经过本人近一年的调查核实后在明确了盛某已过世,公司未核准登记,办公楼由袁某外租并收取租金,孙某系盛某妻子且从袁某处获得60000元租金,陈某下落不明等事实后,特别是本人从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江新城分局调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本案重要证件,明确了袁某在其中的身份关系后本案的被告主体已比较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是袁某无疑,出于诉讼中法庭事实的核实考虑孙某也列为了共同被告(本人觉得一定的诉讼技巧是必须的,宁可告错也不漏告)。

之后,依据本人在涉案房屋被拆之前拍摄的详细照片,施工人员和对方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及进货进料的相应单据所形成的证据链。法庭最终认定涉案工程的总造价为353418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袁某支付邓某工程款253418元及此款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驳回了对孙某的全部诉请。后袁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拿这个案子出来分析,笔者并不希望大家过多的关注本案办理过程的精彩和结果的成功。而是提醒自己和各位当事人面对任何不利的局面都不要放弃,要有邓某的那种坚持。相信法律和自己的努力,法律也会还你一个事实和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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