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乐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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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XX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乐山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470人看过 举报

2020-07-24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山检诉刑诉〔201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X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钱XX酒后到达山丹县新城区法院右侧路口附近无故将两名执勤交警王X、张X1打伤,随后赶到现场的山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将其控制并带至山丹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到城关派出所门口后钱XX装醉倒地,在张X2和赵X上前搀扶的过程中钱XX用肘部和拳头将张X2殴打致使张的警帽和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掉落在地,后又追逐殴打牛喆,将牛喆警帽打落在地,在民警控制钱XX时,钱XX不断反抗又将赵X颈部抓伤。后民警将被告人钱XX带至山丹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约束醒酒,在清泉派出所值班室内钱XX故意将自己的皮鞋踢起来,砸在褚XX的脸上。经张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X、张X1、张X2、赵X四人伤情均未构成轻微伤及以上伤情。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鉴定,钱XX无精神病,案发时为普通醉酒状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山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XX犯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钱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因被告人妻子患有精神疾病,无人照顾。请求从轻对被告人处以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钱XX赔偿了被害人王X、张X1、张X2、赵X四人的医疗费用。被告人钱XX的妻子杨XX系精神病贰级残疾人。经山丹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同意对被告人钱XX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XX醉酒后殴打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采取暴力手段妨害执行公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X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其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理。根据家庭具体情况,妻子患有精神疾病,需要被告人监护照顾,结合山丹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意见,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王乐山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201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2014年10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本律师执业宗旨:受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张掖
  • 执业单位:甘肃正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720********0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甘肃正普律师事务所
1620720********06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