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离婚诉讼吗?
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一方是夫妻关系中比较特殊的存在,但是往往一方因为对方存在精神疾病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这时候受影响的一方肯定会考虑离婚的问题,但是因为一方可能属于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正常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此往往双方会通过人民法院诉讼途径寻求司法帮助,但是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并达成离婚呢?在此给大家做一下专业解答。
【案例介绍】
原告贾某诉称,2009年前,因被告性格原因,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2009年后,被告逐渐胡言乱语,喜怒无常,幻视幻听,性格暴躁,经医院诊断为脑萎缩、脑积水、老年痴呆,并有精神问题。几年的折磨让原告的身体和精神受到极大伤害,无法忍受。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余某甲法定代理人余某乙辩称,同意双方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相识相恋,1982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余某乙。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2012年6月,被告被上海华东医院诊断为抑郁性痴呆,记忆力严重衰退,认知出现障碍,生活无法自理。2015年3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涉及被告民事行为能力认定问题,原告撤诉。2015年3月,双方儿子余某乙向本院申请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5年4月29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认为被告系老年性痴呆(严重),受其严重智能损害影响,在民事行为中完全不能进行真实的意思表示,认定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本院于2015年5月作出(2015)秦民特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余某乙为被告监护人。
审理中,本院征询被告哥哥余某意见,余某表示对原、被告婚姻纠纷知情,了解和尊重原告的选择。原告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法定代理人余某乙表示愿意照顾被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特别是近年来被告患有老年性痴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法定代理人亦同意双方离婚,并对被告生活作出安排。故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原告离婚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与被告余某甲离婚。
【律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配偶一方需要提起离婚诉讼,实践中先需要到人民法院将其申请认定为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在此过程中确认一下监护人身份。法院在确定监护人之后,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到人民法院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或参加离婚诉讼,然后法院在此过程中再根据双方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而判定离婚诉讼是否应当予以准许。
曹楼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