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一般而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是基于亲子关系身份所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义务和责任。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血缘联系,具有人伦关系,体现了人类个体的生命成长和延续的规律。父母既是子女的自然抚养人,也是法定抚养人,具有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使命和责任,对子女的生存和发展当然应承担首要责任。我国《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均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受父母已婚、未婚、离婚、婚姻无效抑或是否分居的影响。
曹楼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