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康美药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300亿元,虚增货币金额约887亿元。同时,证监会还发布特别通报称: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对此,证监会将严格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也将严格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康美药业因财务报告重大虚假将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8月16日,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19号)认定,康美药业存在如下违法事实:第一,2016年至2018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291.28亿元,多计利息收入约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约41.01亿元;第二,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累计虚增货币资金约886.81亿元;第三,2018年年报合计调增资产总额约36.05亿元;第四,2016年至2018年,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累计占用公司116.19亿元资金的情况。 据此,康美药业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被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时任董秘邱锡伟将被给予警告,并分别被处以顶格罚款;同时,证监会认为,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在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决策者、实施者,其行为直接导致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将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此外,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等18位公司管理人员将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25万元罚款,部分管理人员也将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ST康美(600518)投资者索赔条件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也是证券发行人的法定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的,除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向受损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康美药业涉嫌实施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除康美药业(600518)股票投资者之外,15康美债(122354)、18康美01(143730)、18康美04(143842)等债券投资者也可提起索赔,要求康美药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此前协鑫集成虚假陈述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11超日债债券投资者的赔偿请求。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董劼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初步确定投资者索赔条件如下(索赔条件可能随证监会的调查进展有所调整): 在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29日买入ST康美(600518)股票或债券,并在2018年12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康美(600518)股票或债券。 董劼律师团队正在征集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发起索赔。 团队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投资者仅需在线完成委托。我们承诺,在投资者获赔前,律师将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与董劼律师团队联系,以获取更加详细的维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