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强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山东

李广强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30-18: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265573066点击查看

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

发布者:李广强|时间:2022年06月09日|16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四。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29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培水,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张三。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29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律师为被告人张三的辩护人,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背景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四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聊城市旭日彩印厂印刷商务印书馆的第7版《现代汉语词典》,并雇佣被告人张三进行销售。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四、张三销售给河北盖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182件(每件16册),销售金额共计66976元,销售金额给盖某的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经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认定系侵权出版物。2020年4月22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在聊城市旭日印刷厂院内西南角胶装车间扣押32箱共计512本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经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认定该扣押出版物系侵权出版物。经鉴定,从“盖某”处提取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和现场扣押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系同版印刷。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李四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抓获张三。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盖某、肖某、于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四、张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检查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四、张三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四、张三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三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张三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四、张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李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四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能适用宣告缓刑;2、被告人李四愿意认罪认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退缴全部赃款,也愿意预交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四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四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张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张三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张三在犯罪中居于次要地位,是从犯;3、被告人张三在本案中没有获得非法利益,没有获得工资之外的报酬;4、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前没有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罚金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三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四、张三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张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从犯,应当予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李四、张三应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决定刑罚。对被告人李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被告人张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三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四违法所得4000元(已缴纳)。

四、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全站访问量

    34701

  • 昨日访问量

    4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广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