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村野律师

  • 执业资质:1371020**********

  • 执业机构: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海事海商股权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老苏说法之债务:丈夫举债,妻子无责

发布者:苏村野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591人看过

[案例快递]杨某是承包工程的老板,2015年元月,杨某以需要资金为工人发放工资为由,向宋某借款20万余元,并出具借条,逾期一直未还。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夫妻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庭审实录]法官认为,借款是杨某以个人名义所借,虽然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并不是用于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妻子张某既未在借条中签名,也未在事后进行追认,亦未参与丈夫的日常生产经营。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该借款亦并非是两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官判定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张某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