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村野律师

  • 执业资质:1371020**********

  • 执业机构: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海事海商股权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老苏说法之借贷: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的区别

发布者:苏村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388人看过

  民间借贷高烧不断,但风险却愈发得大,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应时而生,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以下三点进行综合判断与分析:

  【操作要点】

  1、看看行为人借钱时的理由与实际用途。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2、看看行为人借款时的账务状况。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

  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规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3、看看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在借贷

  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