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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苏说法之法律责任:幼儿监护失职

发布者:苏村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600人看过

[案情简述]钱某抱着孩子站在四层天井玻璃围栏处观看夜景,结果因为没有抱住,导致孩子坠落身亡。

此案从道德层面来看不应该再追究钱某的责任。但钱某的行为是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且造成了孩子死亡的危害结果。故钱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分析如下:

1、幼儿并非父母的附属品,他是具有独立人格且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幼儿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对自己的监护行为应该具有起码的常识预判能力,对明知不可为而为的危害行为应该受到到法律的制裁,这样才能对督促监护人更好的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

2、从犯罪成立的条件来看,钱某明知将孩子抱在天井看夜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却过于自信,造成孩子坠落,对这一危害结果,钱某有预见的可能却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因钱某实施了抱起小孩站在天井的危害行为,与发生孩子坠落的危害结果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且没有违法阻却事由,故钱某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3、根据《刑法》第四条: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故本案中不能因为钱某是孩子的父亲就阻却他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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