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通过网络进行购物、消费、金融理财等已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部分,网络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本文重点提醒网络的两端如何更好的维权,说几个干货,值得大家思考:
1、一个概念:消费者主体认定
在食品、药品领域,对于消费者明知食品、药品质量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意见,即“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而在非食药领域,将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2、一个条款:格式合同不能再任性
往往网络平台会有如下的服务协议约定:交易平台上的标价陈列行为仅是要约邀请,相对人下单、付款才是要约,卖家接受下单是承诺,故如网店不接受要约而取消订单,因合同未成立而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是有风险的!如果你是平台从业者,只有进行事先提醒和通知,否则视为未订入合同,类似的格式条款会被认定无效。
3、网购中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纠纷突出,但虚假宣传并不必然构成欺诈,要考虑意思表示存在的瑕疵对消费者购买决定的实质影响。有点难以理解吧!
4、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多起案件都因:泄露途径不唯一,无法确认系被告泄露,而败诉。事实的问题出在:交易平台的协议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较少,而要求用户提供信息的规定却较多,还有关于因服务器泄露信息的问题不承担责任、用户注销后仍保留消费者信息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