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村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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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苏说法之房产:个人征信不良影响购房法律效力

发布者:苏村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7日|分类:房产纠纷 |567人看过

[案例回放]马某卖房给王某,房屋总价160万元、首付80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合同同时约定,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贷款机构批贷的,包括贷款未获得批准和未获得足额批准的,买受人另行向其他贷款机构申请贷款,至贷款批准;但若在买受人另行向其他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且提交了全部贷款资料后30日内,相关贷款机构仍未批贷或批贷额度小于买受人拟贷款金额的,买受人应自行筹齐剩余购房款并支付给出卖人。因王某妻子有不良信用记录,分别向三家银行申请贷款均被拒。为此,马某委托律师向王某发出《律师函》确定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后起诉到法院。

[评案说法]法院认为:马某通过实际行为对《房屋买卖合同》贷款的约定给予了王某一次申请贷款的宽限期,如果王某未能在提交贷款资料后30日内获得批贷,仍应当自行筹集剩余购房款,而王某未在提交贷款资料后30日内获得批贷,亦未在15日内向马某支付剩余购房款,王某构成根本违约,马某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获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法院判决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王某返还马某购房首付款。因王某构成根本违约,法院酌定王某向马某支付违约金8万元。

[小贴士]在进行房屋买卖前,应及时全面了解自己和对方的个人征信状况,尤其是卖方,应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如买方贷款不能获批是否向其他银行继续申请贷款直至批贷,还是通过现金其他方式补齐剩余房款。如约定贷款拒贷双方互不担责,一旦银行拒贷双方则无责解除合同。买卖双方对于贷款的约定要尽量追求完善,以明确贷款拒贷的法律后果,降低双方的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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