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双方对所涉及房产的价值各执一词之僵局,且在离婚案件及执行过程中较常见,随着法治进程的高速化,南方某些地区已有这方面的创新探索,相信不久的将来就会普及惠民到全国。具体方法或方式大家可以参鉴一下,这是一个趋势:
1、对于已核发“红本”产权证的商品房,可以当地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类似“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对标的房产进行市价查询。这方面技术没有什么问题。
2、通过“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对房产进行市价查询,不收取评估费及其他费用。未来的评估机构的钱不好挣了,也得居安思危。
3、法官(或执行员)可以自行通过“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进行房产市价查询,查询结果应截屏(或拍照)附卷。
4、对于按照市价查询的标的房产,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应当以查询的市价结果作为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或保留价),不得降价拍卖,对方当事人协商同意降价的除外;这里面有个重点,各位明者自明。
5、其他适用民诉法的程序在此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