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宋某成以月息3分向亲友借款共计3000万,后以月息6分向他人高利放贷,从中获利300万。
[争议焦点]有的认为构成犯罪。宋某成以明显高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借贷给他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属于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
[评案说法]先看看法律依据:
刑法第225条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为: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中宋某成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显然不在前三项中,至于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各级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刑事原则,宋某成高息放贷的行为不适用该规定。因此宋某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故宋某成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
高利贷借款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宋某成要求返还已支付的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