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村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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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苏说法之房产:购房时出资并不意味着就享有份额

发布者:苏村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519人看过

[案情简述]父母在购房时,部分子女曾支付了部分购房款。父母与出资子女并未就房屋产权归属作出明确书面的约定。父母在世时,该房屋一直由父母居住使用。父母去世后,分割遗产时产生争议:出资子女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与父母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析产继承;未出资的子女则认为房屋为父母的共同财产,出资子女所付购房款应视为对父母的赡养或与父母之间的债权债务。

[评案说法]对于父母购房子女出资的情形,父母与出资子女就房屋权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原则上子女的出资行为不足以变更房屋产权归属,所购得的房屋应为父母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作为父母的遗产。对于出资子女的出资额,可以作为父母向其所负债务以遗产进行清偿或在分割房屋份额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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