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9月6日晚,陈某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随手抄起木棍对陈某进行殴打,后陈某进屋拿出菜刀将李某砍伤。
基本案情:2014年9月6日晚,陈某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随手抄起木棍对陈某进行殴打,后陈某进屋拿出菜刀将李某砍伤。后李某家人报警,经鉴定被害人轻伤,遂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拘留,随后委托律师对其取保候审。
在这里,涉及一些法律名词的认定,对于判断陈某是否有罪很重要,下面就来解释和分析。
一、概念: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违法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达到了一定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满16周岁就达到法定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
(四)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损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是日常中很重要的一点。一般殴打是
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例如对人打了一拳,踢了一脚,扇一耳光,可能会出现流血、破皮等伤害,但这并不能达到法医认定的伤害程度。而故意伤害则对人身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严重性一般是判断的主要依据。是否构成轻伤,又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以出现伤害行为在及时报警后,也要进行伤情鉴定来断定加害人是否应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应受惩罚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对于轻微伤,国家做为民事纠纷或者治安案件处理,对于轻伤或重伤案件,才会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责任。
对于许多当事人来讲,冲突的双方一般都是熟人,报警后双方又积极沟通协商,达成谅解的情况也很多见,这时候如果已经提起诉讼了,是很难撤诉的。
五、对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本案,是否可以认定陈某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值得研究。不能单一认定,一方没有使用刀具等凶器而另一方使用了刀具就以防卫过当为由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最主要的是否成立故意伤害要看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是否持希望并放任的态度。本律师所持依据为陈某是在被李某殴打无力反抗中自卫的一种表现,且陈某家人后与李某积极沟通协商,赔偿医疗费用等,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最终判处陈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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