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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强奸罪及罪数问题

发布者:解瑞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948人看过

目的:作为一种传统犯罪,强奸罪一直颇受重视,且在实际生活中常有发生。为正确认识强奸罪,保障公民基本权益,本文就强奸罪的认定及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讨论。

一、 强奸罪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由的权利(即贞操权),一般强奸罪都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犯罪对象是妇女,男人目前还不是罪犯对象,尸体也不构成。

(二)客观要件: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趁机施行奸淫的行为。

(三)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四)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三、罪与非罪的问题

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用抠摸、搂抱等的方式满足性欲的,构成犯罪,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与明知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妇女发生性行为,不管妇女是否同意,犯罪分子是否强迫,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妇女在没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数罪问题

(一)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节加重犯。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的,按照强奸罪与收买被拐

(三)强奸后迫使卖淫的的,成立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强迫卖淫的犯罪分子为了使妇女卖淫,常常先实施强奸行为,以泯灭妇女的性的羞耻心。

(四)绑架后强奸被害人的,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害人的,非法拘禁时强奸的,数罪并罚。

(五) 对于强奸犯处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应分别定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处理。如果在强奸过程中另起伤害或者杀人的犯意并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则按数罪并罚处理。如果没有另起犯意,而是强奸行为本身直接导致被害人伤亡的,按强奸罪一罪处理。

五、实例分析

吴某(17岁)与其女友李某(19岁)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吴某强行与其女友发生性关系,并因李某反抗,用台灯将其头部脸部达成重伤。李某报警,吴某以涉嫌强奸罪及故意伤人罪被提起公诉。

律师认为,吴某强奸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且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因吴某不满18周岁,量刑时会依法考虑到其未成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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