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瑞松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取保候审公司犯罪死刑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法拘禁的司法意义

发布者:解瑞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007人看过

案情:2010年5月17日,被告人王甲(男,1984年5月出生,大专文化)、王乙(男,1994年9月出生,另行处理)等人看到闫某(女,1994年2月出生,另行处理)脖子上有伤,即询问其受伤原因,闫某告知昨天被张某(男,20岁)强奸,并被致伤。王甲让闫某报警,闫某因有思想压力而不同意报警。王甲即开车与王乙、闫某一起接上果某(男,1994年6月出生,另行处理),并打电话约人,要找张某解决此事。当晚八时许,被告人王甲及闫某、王乙、果某在密云县司法局东侧路边找到正在饮酒的张某,王乙、果某即对张某进行殴打,王甲阻止殴打后,王甲等人强行让张某坐上王甲驾驶的轿车,果某和后赶到的丁某(男,1994年3月出生,另行处理)将张某夹在后座中间位置,王甲开车把张某带到密云县经济开发区潮汇大桥东侧的鸭子湖北岸,张某下车后翻过湖边护栏,跳入湖中。果某为救起张某,随即跳入湖中,并在湖中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张某将果某的头多次按入水中,果某挣脱后游回岸上,张某不见了踪影。王甲等人找到鸭子湖的管理人员,说明情况,要求管理人员帮助救助张某,但遭到拒绝。王甲等人返回张某跳湖现场,又在岸边寻找半个小时后,发现台阶上有水痕,以为张某已经上岸逃走,就开车回家了。张某从坐上王甲的车到其后跳湖,时间不足半小时。次日,王甲等人得知张某并未回家,开始怀疑张某已经溺水死亡,心中产生恐惧,于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并供述了全部事情经过。2010年5月19日,在鸭子湖打捞到张某的尸体,经法医鉴定,张某系溺水死亡。

处理:针对本案,公安机关建议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王甲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甲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将被告人王甲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害人张某“为逃避被告人王某等人的非法拘禁而跳入湖中后溺水死亡,其死亡后果的发生与王某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予以处罚”,并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评析:在检察院讨论如何处理这一案件的过程中,有的同志没有对被告人王甲的行为逐一进行刑法教义上的分析,就根据自己对这一案件的总体感觉,提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王甲提起公诉。他们的理由是,被告人王甲等人强行让张某坐上王甲驾驶的轿车,是对张某的非法拘禁,并且张某为逃避被告人王某等人的非法拘禁而跳入湖中后溺水死亡,其死亡后果的发生与王某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以非法拘禁罪追究王甲的刑事责任,就可能出现王甲等人不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的家属不予谅解并拒绝将张某的尸体火化等困难局面,将导致矛盾不能化解,不能及时结案。正是在这种结论先取的犯罪判定思维支配之下,被告人王甲被以非法拘禁罪起诉到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王甲等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元,被害人张某的亲属对被告人王甲表示谅解,并请求对王甲从轻处罚。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王甲“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被害人对引起本案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法对被告人王甲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最后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作出了被告人王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

总结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一种处理结果是,把王甲等人“强行将张某非法拘禁在轿车里半小时”和“张某跳湖溺水死亡”结合在一起,认定王甲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对其适用《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然后,再考虑到王甲“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被害人对引起本案的发生负有责任”,决定适用《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王甲免予刑事处罚,同时责令王甲赔偿被害人张某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元。在我看来,这一处理结果,既符合刑法规定,也大体上符合刑法教义,双方当事人都会乐意接受。

转载于爱思想网,冯军(侵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