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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争议对合同履行中断之分析 ——以乌、中、俄三方气垫船余款结算纠纷为例

发布者:胡海波律师|时间:2017年05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533人看过

主权争议对合同履行中断之分析

——以乌、中、俄三方气垫船余款结算纠纷为例


一、案情

由于克里米亚脱乌入俄,乌克兰、中国、俄罗斯三方就乌克兰向中国出口的4艘野牛气垫船的结算问题产生了摩擦,乌克兰国家进出口公司(UKRSPECEXPORT)希望将仍未支付的1400万美元合同款转交给他们,而俄罗斯与克里米亚则称余款应支付给克里米亚的造船厂。该交易的法律关系是由乌克兰国家进出口公司(UKRSPECEXPORT)(甲方)和中方(乙方)签订,甲方为气垫船的合同出卖方,中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在扣除3-5%的佣金之后,甲方将余款支付给造船厂。同时为了提高气垫船的部件,甲方及其子公司同现乌克兰境内的工厂签订分包合同120份。本文直接从合同原理出发,排除政治考虑等非法律因素,分析中方的付款策略。

二、法律关系分析

(一)甲方与各工厂之间分别存在代理关系和分包关系

甲方与克里米亚造船厂之间具有代理关系的特征。甲、乙在合同中约定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在扣除3-5%的佣金之后,余款应该通过甲方转交给各自的工厂。由此甲方的作用是受克里米亚造船厂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乙方签订合同,甲因此收取一定佣金,其法律地位是代理人。又由于合同标的“野牛气垫船”只有克里米亚的造船厂才能造,且甲乙之间的合同中明确了委托人的存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其代理形式为虽仍为直接代理,但甲乙之间合同可直接约束造船厂和乙方。也即从法律效果上分析,甲乙之间合同其法律后果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而不是赋予委托人介入权或者第三人选择权,乙方还是应当向甲方而不是造船厂付款。

甲方与工厂之间亦具有分包关系的特征。因为部分部件在乌克兰生产,并非克里米亚的造船厂直接提供,甲方及其子公司与在乌克兰境内生产部件的各工厂签订分包合同120份。由此甲方的作用是拿到乙方的订单后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工厂来做,其法律地位是发包人。中方作为买家,其交易对手是甲方,因此合同标的的余款应该支付给甲方,而不是克里米亚的工厂。

(二)组合型法律关系不影响组成法律关系的性质

一份合同的性质,究竟是以标的价金的性质还是以标的生产方式来决定呢?本来,发包方式下是绝不会采用收取佣金的方式赚取报酬;同理,代理模式下代理人是不会用转包或分包的方式来进行生产。但是合同标的野牛气垫船的生产是一套大规模的系统集成制造,又涉及到一个国家武器出口的相关制度,才衍生出本案中既发包又代理的综合法律关系。对于该综合性的法律关系,其本身并不是一种新型的合同类型,而是合同法上几种有名或无名合同的组合而已,也即该组合法律关系并未衍生合同法规制外的新型法律关系,对其处理仍可就组合各项分别进行。结合到本案,涉及到在乌克兰境内生产部件的,属于分包关系,其价款应支付给乌克兰国家进出口公司(也即甲方)。涉及到克里米亚造船厂的,造船厂要承担代理之后果,但无介入权,乙方亦无向哪方付款的选择权。

三、法理分析

(一)主权争议不会造成合同主体变化

合同主体变化限于发生转让的情形,本案并不符合,合同主体仍为甲乙双方,合同应当按约继续履行。首先,克里米亚虽发生主权争议,但是合同中甲方所属国家仍然是乌克兰,主权没有变化。甲并不受克里米亚管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从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克里米亚主权争议与甲乙之间的合同无任何牵连。其次,即使甲方所属主权发生变化,合同主体亦不会发生变化,甲乙双方仍然受合同约束,也即主权的变化不是该合同法律关系上的主体变更事由。再次,克里米亚的工厂虽然是实际建造方,但不是合同缔约方,因此乙方对克里米亚造船厂无合同付款义务。

(二)主权承认决定解除代理关系的约束力

根据上述分析,当甲方与造船厂是代理关系时,乙方仍应向甲方付款。然而这一结论的前提是甲方的代理人地位。当甲方与造船厂的代理关系终止时,乙方应当直接向委托人履行义务。本案的关键在于,当造船厂的主权发生争议时,其代理关系能否解除,乌克兰不承认克里米亚“脱乌入俄”,所以乌方认为代理关系并未终止,反之克里米亚和俄方可主张解除代理。此时解除权的争议来自于主权是否发生变化,而主权变化却是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如此才能与承认国家之间形成约束力,也即需视交易对方所在国(中国)承认与否。具体到本案中,如中国承认克里米亚“脱乌入俄”,则克里米亚造船厂的解除权对中国有约束力,代理关系终止,乙方需向造船厂支付余款。反之,中国不承认克里米亚“脱乌入俄”时,甲方主张的解除权对乙方有约束力,乙方应向甲方付款。然而2014年3月27日中国联大代表就美国发起的克里米亚公投非法无效提案投弃权票,其态度不置可否。虽然联大通过决议称克里米亚公投无效,但个人认为联大决议并不能代表交易方当事国(中国)的态度,联大的决议需要得到承认(中国)才对该国(中国)产生国际法上的约束力。

(三)主权争议产生不安履行抗辩权

克里米亚变革对合同后期履行影响甚巨。表现在:对于甲方而言,乌克兰永远失去了制造、维护合同标的物的技术和能力,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后期维护成为泡影。对于克里米亚的工厂而言,其利益由俄罗斯承继,俄罗斯是怎么看待该甲乙之间合同的,俄罗斯会履行乌克兰签署的原始合同的条款吗,或者中国需要再次与克里米亚造船厂直接进行协商吗?根据俄联邦法律的规定,这种直接协商被视为不合法,与野牛气垫船的建造以及相关技术转让有关的所有问题必须由俄罗斯国防产品出口公司(ROSOBORONEXPORT)直接处理。由此观之,虽然甲方、造船厂两方都要求乙方支付余款,但却都实实在在的构成乙方的不安履行状况,中国(乙方)无论向哪方付款,都面临后期不确定因素。因此,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9条之规定,需暂停付款以中止履行,在确定支付对象之后,再通知对方重新商定解决办法。

结语

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间贸易,应该适用国际法(包括国际经济法)的相关规则寻求解决。其与国内的一般交易、国际上一般主体之间进行的贸易相比,从性质上看,只是区域和主体的差别。商事法律是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一项法律,其适用性在不同区域和主体间也是最具有普遍性的。从历史和功能的角度考察,国内私法是国际法的源泉,商事法律为其滥觞。本文虽以国内合同法为基础进行分析,但对国际问题的解决仍可提供有益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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