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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公司、成都XX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梦婷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1日|分类:综合咨询 |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XX。
法定代表人:黄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安西XX。
法定代表人:袁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寸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XX,男,汉族,1987年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四川XX公司因与上诉人成都XX公司、被上诉人袁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8民初7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关于LED屏幕损失情况的基本事实未能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8民初73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28元,上诉人成都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28元,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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