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吴某某与长沙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长沙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吴某某自愿于2016年11月9日向我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26元,减半收取5463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毛律师自评:本案中,我方从对方的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从对方申请的出庭证人证言中,寻找有力证据,得出我方非本案适格被告的观点。最终,对方只能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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