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曹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某某、陈某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毛律师自评:为争取充足的诉讼准备时间以及有利的管辖法院,我方(被告)提出了本案的管辖异议。我方提出管辖异议后,对方(原告)撤诉,我方达到了争取诉讼准备时间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