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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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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前,请做好这些准备(五):取得停产停业损失应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8年05月30日|分类:拆迁安置 |281人看过


企业拆迁过程相对比较漫长,这势必会造成企业在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经营,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国务院590号令规定,对于非住宅房屋,拆迁的时候是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那么,取得停产停业损失应当满足哪些条件呢?

对此,590号令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在具体实施办法中做出了相关规定:

江苏省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体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湖南省规定,对被征收房屋是营业性用房且经营行为合法,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合理补偿。补偿标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可以以纳税情况确定,也可以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有效证明认定。

其他地方政府的具体实施办法也是大同小异,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一般就是要求三点:房屋合法且证照齐全、停产停业损失是征收造成的、有税收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具体损失数额。

上述三点就是一般情况下取得停产停业损失的条件了,大家可以自己比照。实践中征收方可能还会规定其他条件,这时候大家就要睁大眼睛好好看看了。如果这些额外条件明显强人所难,大家可以向征收方提出异议,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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