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常常困扰着被拆迁企业主,在此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根据实践经验总结企业拆迁中纳税的相关问题,供广大企业主参考。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主要见于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拆迁过程中,企业纳税对象主要是设备及土地。
一、设备资产
第一,对于简单安装或无需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设备,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第二,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设备,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第三,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二、土地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三、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的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若余额为负数,则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在下列方法中择一进行税务处理:(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一旦选择后不得更改。
四、相关规定
企业征地拆迁实际上是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的搬迁,免缴土地增值税。关于印花税,由于其属于列举征收,而“搬迁补偿协议”不在列举范围内,因此搬迁补偿收入也可以暂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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