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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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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未经批准不得与国有土地一并征收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7日|分类:拆迁安置 |297人看过


【案情回顾】

原告彭女士拥有位于商丘市北海路某房屋一处。2016年2月23日睢阳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彭女士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该征收决定所涉及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而对该集体土地的征收并没有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且拆迁房在补偿问题尚未谈妥时就对彭女士的房屋进行破坏。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睢阳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案例分析】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具有不同的性质,其征收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国有土地的征收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且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而集体土地的征收是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的征收需经批准。本案中被告睢阳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之处便在此,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征收决定范围内集体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而直接对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此外,被告提供的的资金足额到位并不能证明因证明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已经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足额到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睢阳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案例延伸】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被告对其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其行政行为应当提供证据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若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则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可见我国的行政诉讼是对于行政相对人有所倾向的,征地拆迁案件往往是“民”与“官”的博弈,但法律已给了“民”一定的优势地位。如在本案中,政府未能提供证明自己行政行为的证据,则需承担不利后果。而原告提供的证据若不成立,也不会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无需因为对方是政府部门而觉得即使提起诉讼也没有胜算,须知行政诉讼在举证责任方面对行政相对人是有所倾向的,且行政诉讼费用一般是50元,若胜诉还可让对方承担此诉讼费用。因此行政诉讼是一种十分经济快捷的维权途径。若您有任何疑问,百度“李文谦律师”或“孟文静律师”就能搜索到我们的联系方式,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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