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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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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了,房屋征收行政复议还用继续吗?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4日|分类:拆迁安置 |448人看过

某市为了改造老旧城区,加快经济建设,市政府决定对城内部分老旧地区进行现代化改造。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修建人民广场,广场的选址附近住户并不多,所以征收工作开展的较为迅速。但被征收人冯某在外地务工,其希望政府能延迟征收,但没有得到征收部门的批准。冯某对此决定不服,遂委托律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期间,工作人员发现冯某的住宅恰巧在边缘地带,可以晚一些拆迁,于是双方达成了和解。那么既然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冯某的行政复议还用继续吗?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行政复议,在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时,我们脑海中的第一反应往往是告!用专业的法律术语来说就是以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过程较长,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成本,这时我们就可以采用行政复议的方式,也就是向作出征收决定的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权利救济的一种途径。引用个比喻就是:儿子打人找爹管。通过行政机关的自力更正要比提起诉讼更加便捷高效。而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本案中,市政府在不影响整体进度的同时,照顾被征收人冯某的个别情况,与冯某达成和解,及时化解矛盾,申请人权利救济基本实现,正在进行的复议程序也就可以相应的终止了。所以,房屋征收行政复议可相应终止,没有必要继续进行。

在此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为您总结:行政复议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后,复议程序应宣告终止。行政复议机关继续审查的实体意义已不具有必要性,这既方便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又是一种节约社会资源的表现。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在征地拆迁中遭到了侵害,希望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百度搜索李文谦、孟文静律师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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