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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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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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买卖房屋,拆迁款该给谁?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651人看过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想要去农村买房安家,但是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城镇居民不能合法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然而随着农村人口向城镇产业化的不断转移以及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同村房屋买卖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同村房屋买卖是否合法?如果遇到征地拆迁,拆迁款又该给谁呢?下面就让我们详细聊聊。

首先,我们要明确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法定程序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权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

其次,关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能否买卖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依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对宅基地上房屋行使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

再次,土地是有限且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宅基地使用权人处分房屋的行为也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农村房屋的买卖,受买受人身份的限制。如果买受人是同村村民,那么该处分行为就不会使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资源流失,通俗来说,就是肥水不流外人田。因此,只要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无瑕疵,那么同村房屋买卖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最后,既然合同合法有效,经必要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合法变更,那么如果遇到征地拆迁,拆迁款就该给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人了。

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提醒大家,同村房屋买卖后,请记得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可能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如果在征地拆迁的时候还未进行变更登记且卖方拒绝配合登记,您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权。如果您对征地拆迁方面有任何疑问,我们随时欢迎您前来咨询。您也可以百度搜索“李文谦律师”或者“孟文静律师”,获取二位律师的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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