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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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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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不告知救济途径,您自己可别忘记!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7日|分类:拆迁安置 |689人看过

在拆迁过程中,从被拆迁人得知自己即将被拆迁,到最后拿到征收补偿款,可能会看到拆迁方张贴公告的各种文件,也可能会收到拆迁方直接下发给你的文件,例如预征收公告、征地决定公告、安置补偿方案、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通知书等等。

细心的朋友可能会发现,这些拆迁文件往往并没有注明复议、诉讼的管辖权和时效等信息。虽然我国只有《行政处罚法》要求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要同时告知救济途径,而其他相关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依据行政法法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同时告知其救济途径。

据我律师团多年来的经验,在征地实践中,极少有文件会标注上述信息,即便标注了,也有可能是错误标注。例如下图中大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这个征收决定公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县人民法院;诉讼时效是六个月,而不是公告中所说的三个月。


在此,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户,在收到拆迁方提供的文件材料后,如果对文件中的内容不服,请一定不要忘记您的合法权利:您可以在60日内向作出文件的上级部门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方面有任何疑问,请将您的具体问题和联系方式通过私信告诉我们;您也可以搜索“李文谦律师”或者“孟文静律师”,获取二位律师的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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