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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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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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保”名义关停企业,企业权益如何保障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0日|分类:拆迁安置 |731人看过

20151月,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新环保法正式实施,该法规被视为中国政府捍卫环境的杀手锏。于是,全国多地掀起了环保风暴。如201611月广东佛山关停企业793家,江门关停企业18家,潮州多家企业被整改。其他城市的多家企业也面临环保关停或限产。

面临环保关停,维护企业权益是关系企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那么企业主在环保风暴中应该怎么做呢?听听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怎么说。

一、以法律武器抵抗行政强制

有些政府部门在整改污染企业的过程中,采用断水、断气、断电、拆除设备等强制手段逼迫企业关停搬迁,这些手段往往未经过合法程序,没有法律的支撑。面对这样的行政强制,企业主切忌以暴制暴,做“最牛钉子户”与政府对峙往往只会使得问题严重化,而是应当主动提出谈判。当行政部门已经对您采取断水断电等违法措施时,不妨委托专业律师,专业的拆迁律师会先向相关部门寄送律师函,告知其此种违法强制行为的严重后果,对其施压。若其没有及时撤销其行政行为,企业主也可在后期的谈判中增加筹码,以便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

二、平等谈判

政府部门作为行政决策者,在环保拆迁中往往处于主动性地位,与企业的地位不平等,这也是多数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之所在。而此时的企业不能因此任其宰割,应当化被动为主动,主动提出协商谈判,为双方构建平等的谈判地位,化强制关停搬迁为平等交易,在最终的补偿协议中体现双方平等协商的意思表示。

三、取得选定评估方式的主动权

评估方式的选择对于企业搬迁补偿至关重要。采用不同的评估方式,企业主所得的补偿可能是天壤之别。征收部门为了加快搬迁工作的进程,往往选择较为简单快捷的评估方式,企业主若没有及时参与到评估环节中,可能将遭受巨大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企业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关于环保拆迁有任何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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