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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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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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几个不满评估及补偿的理由——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入手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538人看过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补偿决定不满意,很大程度上也是由评估报告的结果造成。很多当事人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补偿与预料的相去甚远,一方面又说不出原因,今天,我们就先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入手,给你几个不满评估报告的理由。

1.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不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因此,如果评估机构并不是由被征收户选定,而是由征收主体直接确定,就属于选定的评估机构不适格,其做出的评估报告也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2.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信用不满

我们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信用状况,若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说明其公司存在公示的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存在问题,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的有效性也随之存疑。除此之外,您也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看这家机构有没有负面的诉讼,若是有的话,请您千万谨慎。

3.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不满意

《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及其法律责任等。例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不同级别资质对机构的从业年限、注册资本、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要求不同。另外,还有一个组织叫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它是负责全国性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组织,您可以通过它来查询相关机构的资质。

4.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满意的其他理由

从《补偿条例》第20条,《评估办法》第3条、第4条可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受人干预,不得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孟文静和李文谦律师,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角度,给您找出的这几种对评估及补偿不满意的理由,不知道有没有与您案情符合的理由呢?拆迁维权是一项专业而繁复的工作,专业律师的帮助不可或缺,更多问题敬请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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