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屋价格评估中你需要了解的问题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9日|分类:拆迁安置 |374人看过

很多朋友在遇到集体拆迁或征收时,会遇到选择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问题。评估机构的确定往往由被征收、拆迁人投票产生。但在实践中,很多居民不愿与参与投票或选择结果不一致,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证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这一规定确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民主确定程序,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进行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另外,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一旦选定后,其评估工作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可干预的,这就使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了选择确定权以及监督权。

评估机构确定后,对于房屋价格评估的参照标准又如何确定呢?如果出现评估价格过低的情形,我们又应该如何保证自己的权益?

《补偿条例》在立法原则上对这方面做了完善,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4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这样就保证了无论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如何,对被征房屋价值的补偿都能得到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保证。

房地产实践中,拆迁方的评估价格往往低于当事人应当得到的利益,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而当事人往往也自觉理亏,少有为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斗争。因此,如果您遇到此类问题,对自己的权益不清楚,欢迎咨询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