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城乡离婚率逐年上升,个中原因无法深究,每一个离婚案件都可以聊上三天三夜。但是今天我们不提其他,只说说村民离婚后如果遇到拆迁,该如何处理征收补偿的问题。
众所周知,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嫁入村里的媳妇或者入赘到村里来的女婿,婚后成为对方家庭成员,可以在该村落户生活,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分配补偿款时理所当然可以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当婚姻破裂,外嫁媳妇或者入赘女婿把户口迁回了原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又没有取得承包地,那他们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
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认为,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经营数年,已经构成了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承包地的事实,所以离婚后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要求享有承包地。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作出了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于入赘女婿,该条也同样适用。
这时,如果离婚前居住地土地被征收,离婚后迁出方在原籍地尚未取得承包地的,因为离婚前居住地仍然保留其承包地,那就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但是不能获得作为集体组织成员所享有的补偿费。
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提醒广大拆迁户朋友,如果您发现您的权益被侵犯,在婚前居住地或原籍地都没有取得合理合法的补偿,请尽快联系律师,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