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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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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不明的房屋被征收,如何确定被补偿人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3日|分类:拆迁安置 |348人看过

作为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团,在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问题:某老人去世了,其子女在争夺被继承人房产期间,政府突然下发征收决定,想要征收该房屋和房屋所在土地。与此类似的产权不明房屋被征收的例子还有很多,那这时候我们的当事人应该如何应对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补偿协议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由此可见,如果产权人尚不明确,那就无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这就要求各纠纷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尽快解决纠纷。

但是,如果纠纷迟迟无法解决,产权一直处于争议状态,政府就不可以征收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有权组织征地拆迁,被征收人对是否征地无权异议,但是对于征收补偿款可以提出合理合法的要求。因此,对于类似产权存在争议的征地拆迁案件,我们一般建议各方暂时搁置争议,协商一致,争取合理合法的补偿后,再解决相互间的纠纷,这样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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