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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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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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立法刻不容缓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921人看过

作为北京较为知名的拆迁律师团队,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我们团队案件业务的不断攀升,从2011年开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案件急剧增加,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一直未见消息,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已出台及完善。这也直接导致了地方上暴力、非法强拆愈演愈烈,农民群体对待拆迁的态度越来越抵制,矛盾也日渐尖锐,但这种对立情绪又没有良好疏通机制的情况下,导致上访乃至演化的群体性恶行事件也时有发生。

现阶段,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地方政府主要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一土地征收,土地上房屋作为附属物进行补偿并予以拆除,另外一种方式为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们的宅基地已转化为国有土地,按照《城市房屋管理条例》进行拆迁(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前,河北等许多地方这样做);这两种方式都有其弊端,第一种一般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价格较低,将房屋作为附属物按照重置成本价进行补偿,显然无法满足被拆迁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第二种方式,将农民的集体土地在在未争取集体组织成员表决、听证等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将集体土地直接征收为国有,显然剥夺了农民的土地补偿权。

显然,在仅仅只有《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方面的一般规定,再无其他法律法规可以的情况下,使得他们的民权在土地财政方兴未艾的社会背景下若如草芥。孰不知,房屋是农民生活中最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关乎于农民的安生立命,所以此类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许多地方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有力的“保护伞”,一旦公民的权利轻如鸿毛,能够让地方权力机关随意践踏时,社会矛盾的引发、加剧,直至社会秩序的失控就无法阻挡。

农村土地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而村民的具体权利体现为成员权,即通过申请宅基地依法取得集体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有限的处分权。村民取得土地权后,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这种自建行为又使他们获得了一项新的权利,即房屋所有权。看得见的房屋和土地,以及看不见的、附着在房屋与土地上的无形而神圣的权利,都属于农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眼下,农村拆迁“门道”,由于无法可依,拆迁方的常用方式是政府征收部门直接与村委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将属于农民私有财产的房屋当做地上附属物一并处分。这样将农民的私有财产与集体所有的财产混为一谈,其违法性显而易见。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要正视的另一纰漏在于被拆迁农民评估参与权的剥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理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人协商一致才能达成补偿协议。但是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了土地征用补偿之中,农民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却不能直接参与协商,评估程序也是由拆迁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有关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更是由拆迁人单方确定,故而房地被征拆的农民根本没有机会表达自己意愿。因此,他们的合法权益就这样成为雾花水月。一面是权益的剥夺,另一面对应的,很可能就是为权利而反抗!

唐**为权利而斗争了,被认定为暴力抗法;潘*夫妇为权利而斗争了,其丈夫最终被判妨碍公务罪;张*为权利而斗争了,以锒铛入狱终了,这是我们知道的,不知道的还有多少!农民的血色维权,使得拆迁之路怨声载道。但真正可悲的,不是为维护权利的反抗,而是发出反抗声音的方式。

如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有一套完整的章法可循,使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能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使得农村拆迁户的权益可以得到切实保障。那么,没有伤害,岂会有反抗的导火索?就算小概率地碰到了导火索,人们还可以在“沉默中灭亡”与“沉默中爆发”两个极端之间选择一个文明的斗争方式——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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