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专车第一案”深度解析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7日|分类:交通事故 |1278人看过

2015年1月7日,滴滴车主陈超因“非法运营”被山东省济南市客管中心拦车查问,客管中心随即对其作出两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时正值各省严打网约车之际,此案备受关注被媒体称为“专车第一案”。2015年2月11日陈超因不服该处罚申请召开听证会。但他并没能如愿以偿,济南客管中心只举行了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开放的“内部听证”。这也让陈超遭遇当头一棒,决心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2015年3月18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次开庭双方争议较大,争议的焦点主要为:客管中心是否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以及行政处罚的权限;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事实依据、证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

陈超诉济南市客管中心一案因案情敏感、社会关注度高前后共经历四次延期宣判,最终于2016年12月30日宣判。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鲁济交(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济南中区法院认为,网约车这种客运服务的新业态,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其运营有助于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运输服务供需时空匹配的冲突,有助于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不能将其一概排斥于市场之外,但同时也需要有效的监管。陈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但该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济南市客管中心的行政处罚畸重,应予撤销。

本案原告陈超的代理人李文谦律师认为,这次判决是一份良善的判决,对于胜诉的结果并不是很意外,该案对互联网+出行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影响着百姓的出行方式。2016年11月12日,济南公布网约车新规征求意见稿,网约车车辆许可条件为:车龄3年以内,车辆购置计税价格12万元以上,轴距2.7米以上(新能源车2.6米以上)。按照这个标准,济南现有的九成网约车都不符合标准。这样的规定显然与现实差距较大,不利于改革的平稳实施。2016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发布。该细则设5个月过渡期,并且较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很大的变动,仅保留京人京车等部分条款。京沪关于网约车的标准有所降低,济南的正式网约车新规是否也会做出这样的让步呢?

本案的数次延期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适用有重要关联,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随之改变,正如本案中新兴的互联网+出行方式一样。它是时代的产物,不能一味排斥,应该引导其在法律的框架制度里运行。法律法规作为上层建筑,受经济基础的制约。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法律制度的变革,“专车第一案”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它历时一年多,见证了网约车新规的从无到有的历程。相信不久各省市都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推动并约束这种客运服务新业态的发展。当然,法律是历史的、发展的,这一新业态的发展必然带来新的社会问题,法律只有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