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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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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后,拆迁时应当如何补偿?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3日|分类:拆迁安置 |1577人看过


农村房屋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后,拆迁时应当如何补偿?


王某本是安徽省铜陵市铜山村的村民。1992年,王某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了二百平米左右的房屋,并依照规定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明确标明“集体土地”。1988年原铜山区撤区建办,并入铜陵郊区,王某的房屋被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王某的户口簿也因此变更为居民户口簿。2015年,当地政府为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始对王某所在村组以及周边片区进行土地征收,王某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但是,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问题上,王某与拆迁办却发生了争议。拆迁办认为,王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都标明王某的房屋是集体土地房屋,应当依照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王某则认为拆迁办所给出的补偿远不能弥补自身的损失,补偿标准较低,但是却不能对自己的主张说出任何理由,只是坚持认为他的房屋不应该如此补偿。为了进一步主张自己的补偿要求,王某来到北京咨询并委托律师处理其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主办律师认为:王某房屋的产权证即《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虽然标明是集体土地用地,但是王某所在村组于1988年就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户口也变更为城市居民户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被废止,但是仍然应当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精神,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后,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予以补偿,即依照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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