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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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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小课堂(7)】征收临时建筑予以补偿吗?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6日|分类:拆迁安置 |693人看过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因此,在房屋征收前,若临时建筑经调查被认为属于合法批准建设,且建筑符合批准内容,亦没有超过批准期限,该临时建筑就属于合法建筑,在房屋征收时就应该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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