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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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景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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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小课堂(6)】征收违法建筑予以补偿吗?

发布者:孟文静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6日|分类:拆迁安置 |620人看过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在征收实践中,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经过审查后,发现其没有取得产权证书,则会被确认为违法建筑。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利人”不能提供有关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证明,或者其所提供的规划许可证明与实际建成的房屋不一致的,亦会被确认为违法建筑。

因此,在房屋被征收前,会有政府相关部门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权属调查,被征收人如果在征收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可以依法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经处理承认其所建房屋为合法建筑的,申请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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