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在征收实践中,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经过审查后,发现其没有取得产权证书,则会被确认为违法建筑。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利人”不能提供有关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证明,或者其所提供的规划许可证明与实际建成的房屋不一致的,亦会被确认为违法建筑。
因此,在房屋被征收前,会有政府相关部门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权属调查,被征收人如果在征收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可以依法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经处理承认其所建房屋为合法建筑的,申请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