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由此可知,被征收人可以得到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但对于“房屋价值补偿”而言,还可以细分为以下三项补偿:
第一、房屋主体补偿。即被征收房屋的主体部分,一般为正房,偏房不属于主体部分。
第二、房屋附属物补偿。即该部分建筑或者设施因附属于被征收房屋,而得到的补偿。房屋附属物是指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增加建设的,不能分割使用或者分割使用会降低使用效能的建筑或设施等财产。应当注意的是,房屋结构以及其本身所含有的门、窗、水电设施部不属于房屋附属物,而是属于房屋主体价值评估范围。
第三、院落及空地补偿。在征收房屋时,往往会对房屋所在地周边的院落和空地的土地使用权造成影响。因此,房屋价值补偿中,理应包括对院落和空地的补偿。